国教督办函〔2018〕43号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治教,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推动各地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教督办〔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核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6月24-30日(23日到达,30日离开)
实地核查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核查有关文件资料,抽查2个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
三、核查内容
《评价办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6个方面、38项测评内容、92个测评点。
四、核查方式
1. 召开政府见面会
核查组召开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见面会,介绍核查工作基本安排,听取政府分管负责人关于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介绍,就相关问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2. 查验档案资料
核查组对照92项测评点集中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3. 核查相应的省级责任部门
核查组针对省级自查、专家网评和集中核查资料中发现的问题,到相关省级责任部门开展实地核查。
4. 抽查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
核查组根据查验档案资料、抽检相应责任部门的有关情况,针对有关问题线索抽查2个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核查相应测评点的落实情况,实地查验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
核查组根据实际需要在实地核查中开展个别谈话、随机访谈,了解核实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访谈对象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校长、教师、学生家长等。
6. 反馈核查情况
核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受检省级人民政府口头反馈核查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核查工作,及时梳理总结本地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有关文件资料及数据内容客观、全面、真实,提供核查组用于评价工作的计算机能够正常使用,严禁数据造假和伪造有关材料,积极配合核查组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淡化迎检色彩,简化接待程序,严禁张贴标语、口号,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组织师生迎接,严禁为核查组成员配备工作人员开展一对一服务,严禁赠送礼金礼品等,严禁安排一切干扰正常评价的活动。
(三)请你省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核查工作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见附件)于6月20日下班前发送至zflz@moe.edu.cn。
联络员及电话:张雪洁 15810549968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侯江华010-66097307 18629520702
严 航010-66096872 15827317325
马 杰010-66096133 13911162668
附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核查工作联系人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附件: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地核查工作联系人名单
省份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座机号码 |
手机号码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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